中国城市燃气协会(China Gas Association, CGA)成立于 1988 年 5 月。是国内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及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至今,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共有786 家会员单位,会员覆盖全国 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协会设立 15 个工作机构,包括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燃气具专业委员会、产品管理工作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液化石油气委员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智能气网专业委员会、液化天然气专业委员会、燃气用户服务工作委员会、标准工作委员会、高校工作委员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在我国城市燃气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家民政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燃气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燃气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燃气行业科技创新、促进安全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促进行业公平竞争、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员分布: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CHINA GAS ASSOCIATION,缩写: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城市燃气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经验和成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推广和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召开国际燃气研讨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解释协会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