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动态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85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5〕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桦甸市、梨树县、东辽县城管局,敦化市房产局:


为加强我省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发挥燃气行业专家的参谋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燃气安全监管现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的聘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专家是指在城镇燃气领域从事燃气生产、经营、设计、施工、咨询、研究等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省住建厅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选聘专家应当遵循公开选聘、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 专家选聘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业务精通,熟悉本专业领域发展研究动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熟悉城镇燃气行业政策、工程设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急事故调查与处置等,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城镇燃气或相关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


(五)未因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近3年内未受到我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库;


长期在我省从事城镇燃气行业相关工作的优秀外埠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选聘。


第七条 专家职责:


(一)提供城镇燃气行业政策咨询,协助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二)参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措施的技术论证;


(三)参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科普宣教等体系的建设;


(四)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安全宣传等相关工作;


(五)参与城镇燃气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工作,提供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运行、技术支撑与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


(六)参与城镇燃气的专题调研、培训授课、学术交流、课题评审、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合作等相关工作;


(七)完成省政府和省住建厅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省住建厅通过单位(专家)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选聘专家。


(一)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推荐其人选入库,退休人员也可由原单位推荐;


(二)已在库内且在库时间3年以上的专家,可以个人名义推荐其他人选入库;


(三)有志于服务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入库。


第九条 选聘专家的程序包括:


(一)发布选聘通知。省住建厅在厅网站发布选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方式、流程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等;


(二)入库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格审查。省住建厅通过对申报资料及能力综合评定,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选入选专家库;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入选专家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签署承诺书。入库专家接受聘任时,应由本人签署《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承诺书》;


(五)发放聘书。省住建厅对专家库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城镇燃气行业专家聘书,并对专家聘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满三年后经过审查合格,可延续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包括:


(一)根据个人意愿和时间安排接受邀请,在城镇燃气行业相关工作中担任专家;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和协助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三)参加专家活动时,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公正廉洁,主动或应相关方申请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四)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自觉维护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完善个人信息档案库;


(七)参加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专家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时,可实行有偿服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时,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全省资源共享,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需要聘请专家时,可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工作存在下列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行为将给予告诫。


(一)在从事专家活动中擅离职守,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存在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三)存在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告知的。


第十五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专家资格。


(一)在一个任期内,累计告诫3次;


(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在专家活动中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或好处;


(五)未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六)窃取或泄漏有关机密、专利、保密技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


(七)除个人客观原因外,拒绝接受派遣超过3次;


(八)未经省住建厅委派或相关单位邀请,擅自以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九)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举报,被证实存在不良行为。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专家资格的,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因个人或工作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相关工作,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同时清退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家。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信息档案,按不同专业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完成效果、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履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内容,作为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建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市(州)、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聘请的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专家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将不定期对所有专家活动行为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承诺书

2.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推荐申请表


附件1

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承诺书


我自愿申请成为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现承诺如下:


一、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自身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知城镇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能够接受派遣并独立开展工作;


三、担任专家期间主动回避利害关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五、本人未因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近3年内未受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本人已认真阅读《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并接受其全部规定。


我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我愿意接受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我做出的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