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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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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59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


为加强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和调整山东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省内管道)是指山东省内除中央定价之外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天然气主干管道、跨市管道和市域内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等。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同时反映管道运输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天然气经营者和终端用户承受能力。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第二章

定价模式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最高限价。


第六条  省内主干管道实行“同网同价”,管道运输价格按照管道经营企业总体平均价格水平确定。


第七条  跨市管道暂实行“同企同价”,逐步向分区定价过渡。“同企同价”原则上以同一企业法人单位、同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投资的所有管道为管理对象,统一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八条  市域内管道实行“同市同价”,各市按照当地管道经营企业总体平均价格水平或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标杆价格。参与标杆价格核算的企业,应在负荷率、输气量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具有代表性。


参与核算的企业执行标杆价格,其他企业执行折算价格。折算价格=标杆价格×该企业平均运距/标杆价格对应运距。


无代表性企业、无法计算标杆价格的地区,按照相邻市域或其他各市标杆价格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九条  标杆价格水平高度相近的市划为同一价区,同一价区内的跨市管道与市域内管道共同执行该价区标杆价格政策。


第十条  对于实行标杆价格政策后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合理设置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执行过渡期价格。过渡期价格=(现行价格+标杆价格或折算价格)/2。


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监管周期(3年)。


第十一条  通过不同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接续供气的,不同类型的管道间按各管道运输价格叠加,省内主干管道间运输价格不得叠加,同一市域(价区)内管道间运输价格叠加后不得超过标杆价格的2倍。


第十二条  联运企业结算运输费时,同网或同市(价区)内的管道经营企业按照实际运输距离的比例分摊,同市(价区)内的管道最高不超过核定的标杆价格或折算价格。联运气量的路由和各管线对应的运距应在天然气销售合同中载明,未明确的由企业协商或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明确,作为运输费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定价方法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结合税金等因素确定最高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省内主干管道运输价格=∑各管道经营企业最高准许收入/(∑企业核定输气量-联运气量);


跨市管道运输价格=该企业最高准许收入/该企业核定输气量;


市域(价区)内管道标杆价格=∑参与核算的各企业最高准许收入/∑各企业核定输气量。


第十五条  最高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十六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七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管道经营企业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其中,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是指管道经营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并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十八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九条  核定输气量的计算。管道负荷率高于50%(含)的,按照监审期间管道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50%的,按照50%负荷率对应的运输气量确定。


第二十条  管道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管输业务收入为基础足额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成本监审时应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维护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经营企业提出申请。


由管道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的,省内主干管道和跨市管道可直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市域内管道定调价申请通过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地用户承受能力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三条  管道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的,申请内容包括管道经营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总输气量等,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内容填报。


第二十四条  新建管道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试行价格,未纳入规划或立项审批等手续不合规的,不予核价。


第二十五条  管道经营企业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分离的,应对管道运输业务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管道经营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相关报表要求,书面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真实、准确报送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和材料,包括独立核算的管输收入和成本、管道建设和报废情况、联运代输气量和实际价格等内容。


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按照“一企一价”的原则对其单独核定价格。




第五章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海底管道实行单独定价。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管道,应纳入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定价:


(一)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并与其配气管网(含关联方配气管网)共同经营;


(二)运输的气量主要供经营管道的城燃企业自用;


(三)下游配气管网属于同一配气价格核定区域。各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合理疏导纳入配气管网定价的新增管道运输服务成本。


以上管道为上游气源方直供用户或储气设施提供代输服务,以及为其他城镇燃气企业代输少量天然气的,可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管道运输价格。代输服务收入应在制定配气价格时冲减准许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上下游企业通过专用直供管道协议供气,管道产权为下游用气企业的,不予定价;产权为第三方或上游气源企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按照第八条规定计算得出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九条  新的监管周期开始前2年未发生管输业务的天然气管道,不予核价;监管周期内重新投运的,按程序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执行价格。


第三十条  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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